样帮助一个在评标时仅名列第三的投标人,最终成功中标呢?你或许会说:“那有何难?只要与招标人搞好关系,重新招标,直到中标为止呗”。的确,在我国的招投标实践中,这样的操作手法并不罕见。不过,如此大的动静,绝非良策。那么,反败为胜的良策何在?以下是我帮助一名投标者逆转中标的经历和心得。记述于此,供大家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参考。
一、基本案情
2005年底,博大公司参与了一个造价近两亿元的电厂脱硫岛增容改造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综合分析各方面的信息后,博大公司认为自己胜券在握。然而,评标结果却令其大跌眼镜——博大公司仅列第三名。博大公司大呼不公,立即交涉。它提出的理由有二:一是,第一名重庆某公司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设备和设施,而是完全推倒和抛弃了原有的设施和设备,计划重建一座脱硫岛,不符合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响应的法律要求;二是,第二名江苏某公司采用的是即将过时的环保旧标准,而博大公司采用的却是即将实施的新标准,虽然江苏公司的造价低,但不符合环保法的要求。这两点理由分别针对了第一名和第二名。若理由全部成立,则博大公司就可以成为中标人了。
很遗憾,招标单位一条理由也没接受。招标单位回复称:1、招标文件只是要求尽量利用现有设备和设施,并没有要求必须利用,故推倒重建的方案并未违反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推倒重建的造价更低,维护更经济,招标单位选择该方案完全符合评标标准;3、旧标准是招标文件所提出的要求,江苏公司采用该标准是对招标文件最恰当的响应,且该旧标准为现行环保标准,采用该标准也符合环保法的规定。面对招标单位的回复,博大公司感觉自己已无力再继续交涉,隧来我所寻求帮助。
在此,我们首先要对博大公司所坚持的两条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分析,然后再确定维权的方向和方法。
二、我对能否逆转取胜的法律分析
(一)究竟能否推倒重建吸收塔
对此问题,招标文件的规定主要有:
1、本次招标的项目名称中含有“增容改造”的文字;
2、第4-23页规定:“改造后的吸收塔尽量能保证直径不变,高度方向可以增加。如不能满足,吸收塔直径和高度均可改动”;
3、第4-24页规定“尽量能采用现有喷淋层和喷嘴等设施”;
4、第5-1页规定“设计方案应尽量最大限度使用、利用现有的设备和设施以及部件和材料作为基础”。
从上述内容中,能否得出推倒重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结论呢?这涉及到如何对上述条款进行解释的问题。
让我们先看看“改造”的含义是否包括推倒重建。在汉语词典中,“改造”的含义有二:一是在原有基础上加以修改或变更,使其适合需要,如改造低产田;二是从根本上改变旧的、建立新的,使适应新的形势和需要,如改造思想。应该说,从“改造”这个词语本身,我们还无法得出第一名的设计方案违反了招标文件的结论。结合招标文件中的具体条款,“改造”的真实含义能否将推倒重建排除在外呢?
从上面提到的招标文件第4-23、4-24和5-1页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结论:一是,设计方案应尽量利用现有的设施、设备;二是应首先考虑保留吸收塔的直径不变,只有在不能满足要求时,才能同时改动吸收塔的直径和高度。因招标文件中只提出了处理效果的要求,而没有对造价提出要求,故此处的“要求”,应理解为是对脱硫效果的要求。换言之,投标人不能以降低造价为目的而突破招标文件要求保留吸收塔直径不变的规定。
据博大公司介绍,在与招标单位的接触中,招标单位一直表示是要保留吸收塔的,这也是为何四家中有三家的方案保留了吸收塔的原因;其实,博大公司的设计人员早就意识到了推倒重建更经济,但囿于既有观念,未敢造次;后来,当重庆公司的方案出现后,招标单位才意识到保留吸收塔并不明智,其出于经济目的决定放弃原来的计划。问题是,这样一来,对另外的三家投标人就不公平了。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认为,因吸收塔属于脱硫工程的核心设施,重庆某公司推倒重建的方案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违反了我国《招标投标法》第27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的规定。即使重庆某公司在设计过程中意识到了推倒重建更为经济,也应通过澄清程序,让参与投标的各方仍处于同等地位,而非投机取巧。
(二)究竟能否适用即将失效的旧环保标准
原来,对于这样的脱硫项目,国家制定了一个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该新标准即将实施。在四家投标人中,只有博大公司采用了最新的还没有实施的环保标准,而包括江苏公司在内的另三家都采用了旧的环保标准。排放标准不同,项目的造价自然会出现大的差异。遗憾的是,招标文件上要求达到的却是旧标准!
在回答为何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采用旧标准时,博大公司觉得很委屈。他们说,他们近期所承接的同类项目都已经采用新标准了,他们已经习惯于适用新标准了。这引起了我们的注意:为何别的项目都采用了新标准,而这个项目的招标人却坚持要采用旧标准呢?
博大公司就此介绍说,这个新的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再过四年就要生效了。
就四年?到那时这项工程不是才刚刚竣工吗?这不是意味着两个亿的脱硫改造项目,刚刚竣工就又得改造?顺着这一线索推导下去,我感觉这里有文章可做。如果新标准确实会在四年后适用于这项工程,那么,这次招标从一开始就存在着重大瑕疵!完全是在浪费业主的钱财。
为此,我们专门走访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该新标准是这两家单位于2003年12月23日发布的,全称为《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虽然于2004年1月1日实施,但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设定了三个不同的适用时段和标准。对于具体的项目是否应该在某一时段适用新的标准,把握起来确实有些困难。对于本项目适用新标准的时间,招标人自己认为是2015年。而我们所得到的权威答复是:该项目肯定应该自2010年1月1日起适用400mg/m3的二氧化硫排放新标准(招标文件要求达到的标准十分宽松,仅为1200mg/m3)!
可见,业主除非采用博大公司的方案,都必将面临建成后立即再改造的命运;虽然这样做并不违法,但显然不是投资人所真正愿意看到的。
通过分析,我认为,只要方式得当,成功说服招标人重新招标还是很有希望的。而只要大家重新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博大公司就有了翻盘的把握。
三、选择恰当的维权策略并付诸实施
经过认真的分析和调查,我们终于确定了维权策略。那就是,与项目的实际投资人联系,明确告诉他们,只有采用博大公司的方案,才能真正省钱,真正符合环保要求。相信任何投资人见了这样的告诫都是不会无动于衷的。
事不宜迟!我仅用了一个晚上,一份数千字的《律师函》便出炉了。在这份《律师函》里,我首先分析了第一名的标书未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响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接着重点剖析了招标文件将脱硫效果设定为1200mg/m3的严重错误和其带来的危害。最后,《律师函》表明了我方的立场并提出了解决纠纷的建议。
在征得博大公司的同意后,我将这份《律师函》分别寄送到了业主单位、境外主要投资人、国资部门(该项目有部分国有投资)和招投标行政管理部门。
四、完美的结局
一个月后,业主向博大公司发来了本次招投标作废、项目重新招标的通知(招标条件也按我们的建议作了修改)。再后来,博大公司顺利中标并承建了该项目。该项目已于2008年底完工。
五、案件带给我们的启示
对于我方胜出的结果,我和博大公司一样激动。激动之余,我没有忘记与博大公司分享此案带给我们的启示:
启示一:在投标活动中万万不可轻视法律顾问的作用
倘若博大公司在投标之初就咨询我们的意见,并且做到与律师的工作全程对接,这起案件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启示二:对招标文件中不合理、不清楚的内容应及时要求澄清
实际上,是否可以推倒重建的问题之所以产生,根本原因在于招标文件的表达不够准确,各方在招投标中又忽视了对该问题的澄清。那种想当然的做法,或投机取巧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这次,重庆某公司险些因此成功,但这种做法绝非光明磊落,其后果也只能是鸡飞蛋打。
启示三:应尽量将自己的诉求与业主的利益挂钩
应该说,本次纠纷能得以圆满解决,主要得益于将自己的诉求与业主的利益挂钩的策略。业主作为投资者,当然更关注投资回报,所以若能将自己的诉求与他们的利益联系起来,比起纯粹的法律之争要有意义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