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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黄涛律师代理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赛事合作合同纠纷案历经四年终获全胜

事实背景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大体协”)为本所常年顾问单位。

  2012年8月3日,大体协就其主办的赛事运营事宜与广东某公司签署赛事合作协议(下称“协议”),授予广东某公司赛事运营等权利,广东某公司按年支付赛事合作费用,协议采用5+5年方式,第1个5年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如在到期前90天,乙方依约缴纳定金,则协议自动续约五年。同年8月8日,双方签署了一份备忘录,约定如在续约后的五年,广东某公司每年应付合作费用的递增比例与方式双方另行商定签订补充协议,大体协应酌情考虑具体运营状况改变递增方式或采用与主合同相同的递增方式。

  上述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前,广东某公司向甲方缴纳了定金,并通知大体协自认协议已自动续约5年。大体协回函要求双方协商确定未来5年的合作费用后再行签订合同。为此,双方进行了长达三个月的磋商,因广东某公司坚持按照原协议约定的条件续约,不同意调整合作费用,大体协于2017年9月1日书面告知协议到期终止,并于同年12月7日与第三人签约。

审判概要

  2017年9月,广东某公司向广州市从化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继续履行协议并赔偿律师费用。本所黄涛律师代理案件,依法提出管辖异议并得到法院支持,案件移送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审理。案件经一审审理后,越秀法院判决大体协继续履行协议并赔偿律师费用。一审败诉,黄涛律师说服大体协提出上诉,并在上诉中坚持案涉协议存在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一审判决继续履行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广州中院认可并支持了我方的上诉理由,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广东某公司诉讼请求,实现了二审翻盘。

  2019年2月,广东某公司再次起诉,称其已依约缴纳定金,协议已自动续约,大体协擅自终止协议构成违约,故而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4900万余元(以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为准)。针对二次起诉中的违约赔偿问题,黄涛律师以双方在后签订的备忘录变更了原协议约定的自动续约条件,缴纳定金不产生协议自动续约的效果;而双方未就赛事数量、合作费用等主要合同条款形成合意,合同不成立,大体协不构成违约为由提出抗辩。在一审法院同意对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我方充分利用程序权利,抓住法院第一次摇号未能及时通知摇号结果的程序瑕疵,提出异议,法院被迫否定第一次摇号结果,再次组织摇号,导致后续摇号选定的中介机构以损失无法鉴定为由拒绝评估。最终法院决定不再进行评估。越秀法院经过1年多的审理,判决驳回广东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广东某公司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终审仍然认可并支持了我方答辩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结

  该起合同纠纷涉及金额巨大,关乎大体协信誉,广东某公司制造舆论并向管理部门投诉,给我方处理案件施加了较大压力;历经四年,两级法院两次一审、两次二审,我方最终取得全面胜诉结果,全面维护了大体协的合法权益及信誉,过程十分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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